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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抓住农险供给侧结构改革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次数:     来源:

 农业保险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的加快推进,不仅自身孕育着供给侧改革的巨大能量,同时,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更加强烈。
  首先,现代农业建设比传统农业释放出强烈持久的农业保险需求。当前我国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发展阶段。同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投入大、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同样风险对现代农业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传统农业。因此,越是发展现代农业,越需要加强农业风险防范和管控,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等政策工具,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其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释放出巨大农村财产保险需求。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明确为代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农村产权有形、无形市场的发育和逐步放开,大量的农村资产和资源进入市场流通,强化了集体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民承包地的流转、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担保等采用益物权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权能,对于无论是承包者还是经营者,不仅得到了维护和实现充足的保障,还增强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第三,化解农业生产经营的两大风险变化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农业生产经营始终面临着气候和市场两大风险变化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我国农业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重发态势;随着农业市场国际化发展,农产品价格和流通的市场风险与竞争日益加大。应对这些新变化,需要建立有效的规避和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机制。
  第四,促进农民稳收增收的政策取向释放了农业保险需求。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要增加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的收入。防止农民收入滑坡的风险,要防止农民收入源头的异常波动;合理运用农业保险政策工具,发挥其保障产量底线、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化解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进而实现农民收入稳中有进。
  针对上述现代农业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如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撬动和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笔者认为。
  一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中央财政政策的施力重点应是保安全和保民生,提高大宗粮食品种和战略性农产品保险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要集中力量保重点和保优势,发展区域集中度高、农民增收作用大和产业发展潜力好的特色优势品种保险。此外,还要支持渔业、森林、草原、设施农业等领域市场潜力巨大的保险品种发展。
  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创新。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险种现代化,从传统单一的基本风险保障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加快转变。实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标的制宜、因参保主体制宜、分级分档的农业保险品种结构,促进保险险种多元化,使险种更加适应参保主体的需要。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保险服务从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多档次转变,给予保险经办主体更多自主经营自由和投保主体自主选择空间。对开发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机安全保险、兽医责任保险、农房财产保险等产品的试点和初始阶段,给予一定支持补助。
  三是鼓励和引导农业保险商业模式创新。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地位,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发展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互助性农业保险等。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保险融合,启动实施“互联网+农业保险”商业模式,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解决农业保险投保主体分散、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查勘定损程序复杂等难题。允许和规范一些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企业、金融和担保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等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相关事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借助农业保险发展保单贷款、融资租赁、产权流转等市场交易活动。
  四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综合保障体系。一个健全完善、健康持续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仅应包含服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初级农业保险,还应有防范保险赔付不足的再保险制度以及化解区域性或全局性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初级农业保险是基础,农业再保险是支撑,农业巨灾风险保险是保障。要在做大做实初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加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业务明确、权责清晰、保障充分的三级风险保障体系。
  五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社会化服务。在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主体类型增多、利益纠纷矛盾多发、保险诉求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引入农业保险公估服务势在必行。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评价机制,对维护农民利益、规范保险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公估机构建设,鼓励和规范其开展查勘、定损、理算、纠纷调处等公估服务,提高农业保险经办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机构与基层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合作机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