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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农险发展理念 为农业现代化护航
发布时间:2016-06-03     浏览次数:     来源: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要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和重点。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为此,保险业要抓住“十三五”规划中对农业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的新的重大表述和战略定位这条主线,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为农业现代化保驾护航。
  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一是农户对保险的认识不足。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分散型为主,农户风险意识不足,或存在侥幸心理,希望保费由国家大包大揽。有的农户将农业保险等同为政府救济,认为只要交了保费就应该获得赔款,或是没有受灾就应该返还保费。
  二是保障程度不能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试点起步阶段,考虑到农户的保费承担能力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国采取“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主要保障农作物的直接物化成本。截至2015年底,三大口粮作物保险保障程度约占直接物化成本的84%,但仅占全部生产成本的33%。对于散户而言,由于保障程度偏低,遭受灾害后,保险赔款“不解渴”,且即使没有赔款,自身也完全可以承担灾害损失,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对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投入大、风险高,一旦遭受大灾,将面临重大损失,现有保障水平远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
  三是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我国“三农”信息管理基础较弱,基础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不完善,如二轮土地承包信息不准确、生猪耳标佩戴率低。同时,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决定了其对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在覆盖面快速扩大的同时,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管控能力未能同步跟进,保险公司出于成本控制考虑,对设立农村基层服务网点积极性不高,基层网点和人员远不能满足农业保险发展需要。
  四是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因干旱、洪水等灾害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远大于普通保险。目前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来转移分散风险,主要还是依靠公司自身的力量,缺少国家层面制度支撑。一方面,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区域性或大面积巨灾,农业保险体系可能遭受毁灭性打击。
  五是投机性投保风险难以控制。由于农业保险参保时间集中、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保险公司无法控制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漏洞可钻,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投保行为。个别农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只将容易遭受灾害的地块投保,或利用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
  针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挑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转变农业保险发展理念。农业现代化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支撑。要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密围绕保险为农业现代化服务这个核心,明确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目标规划、工作重点和支持政策,深入研究农业现代化的风险特点和风险需求,加大资金、资源、科技、人力投入,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多样化的、充足的风险保障。
  其次,加强供给侧改革。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以服务农业现代化为重点,落实保障水平全面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政策,集中力量做好小麦、水稻、玉米三大主粮作物、主要农畜产品和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扩大价格保险、制种保险、渔业保险、农房保险覆盖面,拓展地方特色险种、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深化产品改革,构建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程序简、费率水平合理的产品体系。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主要农作物示范性条款和服务评价标准。强化规范经营要求,确保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要做好农业产业政策、保险政策和财税政策的衔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协同性。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运用WTO规则,研究农业补贴由直接补贴向间接补贴转移,研究对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要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确保工作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最后,加强市场监管。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保护农户权益为核心,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保持监管高压,对各类影响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零容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农业保险好事办好、实事做实。